熊丙万 周院生:国家立法中的道德观念与社会福利
[2] 显然,在所谓旧刑法里,酷刑,既是一种合法的惩罚方法,也是一种合法的逼供方法。
人若非作恶犯科,则此权必无可夺之理也。人民群众对权利的要求,对维护自己尊严和自由的要求,是客观存在的,犹如天行,不因尧存,不因桀亡。
可以说,民本文化乃是真正的国粹。程序法则并不是冷冰冰的工具理性,它不过是价值法则和政治法则在公共领域里的运用。……有行使命令的力量,有制服群伦的力量,就叫做权。[54] 何启、胡礼垣对"权"的解释是,"夫权者,非兵威之谓也,非官势之谓也。权利不是政府给的,因为,"赵孟之所贵,赵孟能贱之,政府若能畀民权,则亦能夺民权。
这个过程,主要是论证民众对政治提出要求(rights as claim)的权利和作为权利主体的资格(entitlement or moral status as rights subjects)问题。"(张之洞:《劝学篇》) [90] 关于对文化怀疑主义的评述,参见夏勇:三联书店《民权译丛》"总序"。每个人不侵犯别人的权利,治者不侵犯受治者的权利,维护法律的权威,要信。
[56] 梁启超:《古议院考》,《时务报》第10期。可举者,如,隋代王通认为,"(天子)以天下之身,受天下之训",[28]主张"废昏举明"。[85] 毛泽东:《为争取千百万群众进入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而斗争》,《毛泽东选集》第一卷,人民出版社,第274页。对不服中国水土的欧美启蒙以来的政治法律学说,也缺乏深透的了解。
"[8]那么,民众何以能、何以要"公"天下?民众如何与天相配、与公相连?如何得道、显道?民视何以就成为天视、民听何以就成为天听?一言以蔽之,民众究竟凭什么主张权利?这就要追问到关于人性的见解。校订版见《公法》第一卷。
三是弱于规范化、程序化的制度安排,把注意力主要投向革命、起义或政治运动、社会运动,夺取政权后,也难以按照民主和法治的原则解决程序合法性问题,并因此通过精密的制度和程序设计来实现伸张民权的初衷,从而达到长治久安。同时,这些优秀的思想者和政治家对政治自由的理解,和西方启蒙学者也不大相同。又据《左传·襄公二十五年》,齐庄公被杀死,大夫晏婴不肯从君而死,理由是: "君民者岂以陵民,社稷是主。说得激烈的,还认为,国无民权,便不成其为国家,并受到歧视。
"[80] 陈独秀疾呼国人"最后之觉悟",他十分强调民众作为主人的主动地位,认为,没有这个地位,一切权利都没有用。[98] 梁启超:《中国积弱溯源论》。民本思想起源于《尚书》"民惟邦本"之语,后经儒家继承发扬光大。[70] 严复:《中俄交谊论》。
爱民、尊民,乃是遵从天地之性。"[55]梁启超认为,《礼记》里讲的"民所好好之,民之所恶恶之,此之为民父母",《孟子》里讲的"国人皆曰贤,然后察之。
"[45]陈顾远从"政理"的角度评价中国古代民本思想对于洗涤政治污弊、造就中华政制类型的作用。比如讲,在中华民族救亡图存的关口却偏偏没有汉族的皇帝来代表国家、号令天下。
[77] 《孙中山全集》第1卷,第289页。他把国家比作树,把权利思想比作根,认为,倘若国民无权利意识、无权利保障,国家就危险了。中国古代的民权思想,犹如一颗宝石,一旦拂去由种种御民学、统治术厚裹的岁月尘埃,洗尽由欧洲文化中心主义和长期的革命批判烙下的现代垢印,便会在我们的眼前熠熠生辉。[100] 关于人权与人类和谐之关系,参见拙著《人权概念起源》,第193-199页。不仅讲得民心,而且讲保民权。反民本思想以申韩、李斯等辈为健者,此派在赢秦时称尊,厥后二千余年在思想上并未真正得势(参见金耀基《中国民本思想史》,台湾商务印书馆发行,第1页)。
当调查者问:"您知道什么是权利吗?""您知道您享有哪些权利?"乡民们往往一脸茫然。"[58] 这个时候的思想者与古代的最大区别,乃是学会了使用权利词汇,并且希望通过赋民众以权利,用民权来武装民众,使他们自立、自为、自强,真正成为坚不可摧的国家之本。
这样的理解与日本人早先把"democracy"译作"民权"并且在"君民共主"的意义上理解民权、民主也有关系。人身、财产、自由以为本者,权利也。
[59]二是把民权作为国富民强的重要凭持,认为,国之富强,必民自强。[95]《论语·颜渊》 [96] 关于这个问题的较为深入的研究,见裴文睿(Randall P. Peerenboom):《论权利与利益及中国权利之旨趣》,张明杰译,载《公法》第1卷,原文"Rights, Interests and the Interest in Rights in China",Stanford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,31:359. [97] 《论语·阳货》。
可以说,把立宪、民主、自由作为一个既已证立的目标或原则,是一个"时代特色"。以民为本体,以民之视听为天之视听,不以天子所是为是、以天子所非为非,而且要将国事付诸学校那样的公议场所,是包含着浓厚的民治主张的。"[24] 不过,在孟子看来,"匹夫而有天下"的机缘"非人所能也",[25]似乎只有同姓贵戚和所谓"天吏"才能行使征伐暴君的权利。注释: [1] 《尚书·五子之歌》 [2] 金耀基先生认为,古代有民本、非民本和反民本三派。
君与民有利害冲突时,自然要舍弃君的利益,保全民的利益。问题在于,缺乏相应的程序法则。
不过,总的说来,传统的民本学说里还缺乏明确的作为制度操作概念的民权,只有作为起义暴动之动力的非制度、非程序的民权。似乎立宪、民权、自由无需再从民众自身的特性作深入的文化融会和学理建构,余下的事情,主要是一个如何实行民权,如何唤醒民众,如何施之于民的问题。
二是"正",让政治公正廉直。由此,以民权为政治上民之所本,此谓新民本说之第二要义。
"荀子说得更直接: "天之生民,非为君也。民之所本者,民之尊严、自由之所系。不然的话,民权便无所依从或附丽。每个人自身及其对尊严、自由和利益的要求,都是这天性的一部分。
从他的制度设计里,我们可以看到,他试图把对君王的道德约束转变为权力制衡,而且,这种权力制衡不仅仅是重相权一类的统治者内部权力分工关系,还要"使治天下之具皆出于学校,"使得"天子亦遂不敢自以为非是",[41]其中包含着对作为权利之要素的力量与能力的倚重。民之所以要以权利为本,乃是因为自己的本性。
王韬说,"天下之治,以民为先。可以说,在先秦思想里,借助天的权威来抬高民的地位,已经发展为一种良好的传统。
[87] 《毛泽东选集》第4卷,人民出版社1991年,第1477-1478页。[44] 有论者认为中国古代有着自己特殊类型的民治思想和民治法则,如,洛弗尔(B.Laufer)在《中美的接触点》(Sino-American Point of Contact)一文里认为民治精神为中美两国民族的共同的特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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